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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被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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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市一税稽罚〔2023〕4号

薛某忠:(纳税人识别号: 220124********0635)

经我局(所)于2022年7月26日起对你(单位)2019年8月20日至2022年3月1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9年10月1日,借款人薛某忠向出借人唐某章借款3000万元,借款利息为月息20%,借款期限为2019年10月至2021年10月1日。借款期限内,借款人薛某忠向出借人唐某章支付利息630万元。薛某忠未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22年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认定唐某章收取利息630万元利息,未申报纳税,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环节税费,并补缴个人所得税1,247,524.75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之规定, 薛某忠未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2、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3、询问笔录及自述材料;

4、身份复印件等基础资料及其他证照资料;

5、银行账户流水;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拟对薛某忠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47,524.75元处50%罚款,即罚款623,762.38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23,762.38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德惠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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